產業探索 Industry Explore

統編與發票主體不能混:開立前對照,不是稅務代理

統編與發票主體不能混:開立前對照,不是稅務代理

作者:產業探索編輯部|發布與最後查證:2026-08-22|適用:台灣中小企業作業閱讀|非正式函釋,不估個案

導讀:統一編號、登記名稱與發票買受人必須指向同一主體。個人統編、公司統編與發票載具不要混用。本篇不是報稅代理。

三個欄位要同一個人

買受人名稱、統一編號、載具或捐贈碼要能對到同一交易主體。設立順序見公司設立與統編常見順序。發票載具見發票載具與開立常見順序。財政部稅務入口見電子發票/稅務

常見混用

公司採購卻開個人載具、負責人統編開在公司進項、兩家關係企業互借統編、先出貨後補抬頭。這些都會讓進項對不上。

統編與發票主體
情況 開立前要對 本篇不做
公司採購 公司名稱+公司統編 不代開、不保證抵扣
個人消費 個人載具或捐贈碼 不估個案稅額
抬頭事後改 看平台與法規允許程序 不代理申辦

不是稅務意見

本文不保證核銷、不計算營業稅,也不代表會計師意見。

常見問題

可不可以用負責人統編開公司進項?

本篇把名稱與統編必須同一主體當作業原則。個案是否可抵扣要問自己的會計或國稅局,本站不代理。

載具歸個人、抬頭寫公司,算混用嗎?

作業上視為主體不一致,應在開立前改到同一主體。本篇不保證事後能改成功。

能幫我判斷這張發票能不能扣抵嗎?

不能。不提供個案稅務意見。


發佈留言

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。 必填欄位標示為 *