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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原則:勞基法條文閱讀,不做法務

作者:方士軒|發布與最後查證:2026-08-21|適用:台灣中小企業研究|不是法律意見或勞資代理

導讀:整理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38 條與施行細則對「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日數應發工資」的公開原則。本文不計算單一員工應付金額,也不代理協商。

原則寫在哪

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38 條規定: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;經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者,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,仍應發給工資。條文見全國法規資料庫第 38 條。勞動部亦說明離職時不論原因,未休日數均應折發,見勞工離職特別休假結算

一日工資怎麼讀

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的讀法是:未休日數乘以一日工資;一日工資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正常工時所得工資。計月者,以終結或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所得工資除以 30。勞動部舉例: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所得 36,000 元、未休 5 日,則 36,000÷30×5=6,000 元。這是條文說明用的例子,不是本站對某公司的核薪。

特休未休工資原則對照
時點 公開原則 不要自行推論
年度終結 未休日數發工資,或書面協商遞延 不是雇主可單方註銷
契約終止 不論離職原因,未休日數折發 不是自請離職就可免發
已遞延日數 次一年度仍未休,依原年度終結基準計發 不是改用新年度薪資自動重算
給假方式 曆年、週年或會計年度均可約定 終止時仍要結算

遞延與離職不要混

遞延必須勞雇雙方協商,不是人資系統預設「自動留下年」。勞動部舉例:110 年 3 月 1 日到職、111 年 4 月 1 日離職,年資已滿一年,法定日數含滿半年 3 日與滿一年 7 日;滿一年之 7 日不因年度中離職改成比例給。細節以勞動部原文為準,本文不套到其他到職日。

本文不做的事

不估算某位員工 2026 年應付金額,不判斷某份契約是否適用勞基法,也不代寫同意書。最低工資數字見2026 最低工資月薪與時薪。投保薪資級距見同日專文。

常見問題

員工自己不休,是不是就不用發?

不是。第 38 條寫的是未休日數應發工資,不是以「誰造成未休」當免發條件。

可以規定特休過期作廢嗎?

條文允許協商遞延,但年度終結或次一年度仍未休,仍應發給工資。本文不審查公司內規是否有效。

本站能代算離職結算嗎?

不能。本文只整理公開原則,不做法務或薪資代理。

本文為法規公開原則整理,不是法律意見,也不代理勞資案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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